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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國家電網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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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版本
GB26164.1-2010《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 
GB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GB26859-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GB26861-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 

2013國家電網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1總則 
1.1為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作業行為,保證人身、設備等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程。
1.2*安全生產,人人有責,電力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不安全不工作”,樹立“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理念。
1.3*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4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1.5*電力生產必須建立健全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1.6堅持作業環境本質安全管理與反違章并重。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方可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
1.7*各級領導人員不應發出違反安全規定的命令。任何工作人員除自己嚴格執行本規程外,有責任督促周圍的人員遵守本規程。
1.8本規程適用于公司系統電力、熱力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試驗、安裝(技改)和調試等工作,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1.9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或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但補充條文不得與本規程條文相抵觸。
2一般安全措施 2.1工作人員 2.1.1具有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的正確態度。
2.1.2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至少每兩年一次。凡患有妨礙工作病癥的人員,經醫療機構鑒定和有關部門批準,應調換從事其他工作。
2.1.3新錄用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符合電力生產人員健康要求。
2.1.4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檢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2.1.5所有參加電力生產的工作人員應按其崗位和工作性質,掌握本規程的全部或有關部分,熟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氣部分)》(2013年版)的相關內容。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生產人員調換崗位、因故間斷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學習本規程的有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2.1.6所有新入廠(公司)的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公司)、車間(部門)和班組(崗位)三級相應內容的安全教育培訓,告知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并按本規程和其他相關安全規程的要求,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
2.1.7外來承攬各類工程施工單位的全體人員和臨時參加現場工作的人員進入現場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經相關安全知識和本規程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
對于生產廠家的技術指導、安裝調試、試驗等人員,各單位應按有關安全管理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以書面形式進行安全告知,確認其已掌握全部內容后,在有關人員帶領下,方可進入現場。
上述各類人員開始工作前,必須向其介紹現場危險點、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2.1.8對外來參觀、學習、檢查、指導等人員,必須進行現場危險有害因素、應急事項等的告知,并在有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現場。并履行入廠、離廠書面簽字確認手續。
2.1.9*所有工作人員均應具備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應學會緊急救護方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1)、窒息急救法、心肺復蘇法等,掌握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會使用現場消防器材,并熟悉有關燒傷、燙傷、外傷、電傷、氣體中毒、溺水等急救常識。
2.1.10工作人員應熟悉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應急知識及技能,了解作業場所危險源分布情況和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危險因素,熟悉相關應急預案內容,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
2.1.11使用易燃物品(乙炔、氫氣、油類、天然氣、煤氣等)時,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其特性、操作方法及防火防爆規定。
使用有毒危險品(氯氣、氨、汞、酸、堿等)時,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其特性及應急處理常識,防止不當施救。
從事有放射性物質(鉆、艷、媚等)的工作時,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放射防護及應急處理常識。
2.1.12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2個人防護 2.2.1*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必須穿著材質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須扣好,著裝不應有可能被轉動的設備絞住的部分或可能卡住的部分,禁止戴圍巾、穿著長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紡的衣料制作,以防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裙子、短褲、拖鞋、涼鞋、高跟鞋;辮子、長發必須盤在帽內。從事酸、堿作業,在易爆場所作業,必須戴專用的手套,穿著防護工作服。接觸帶電設備工作,必須穿絕緣鞋。
2.2.2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必須正確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帽帶必須系好。
2.2.3工作人員進入噪聲超標的作業區域,應正確佩戴耳罩、耳塞等防護用品。
2.2.4從事高溫、低溫環境下作業人員的防護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
2.2.4.1接觸高溫物體時,作業人員必須戴專用手套、穿專用防護服和防護鞋。
2.2.4.2*在高溫環境工作時,應合理增加作業人員的工間休息時間,工作人員應穿透氣、散熱的棉質衣服。現場應為工作人員提供足夠的飲水、清涼飲料及防暑藥等防暑降溫物品。對溫度較高的作業場所必須增加通風設備。
2.2.4.3從事低溫環境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寒衣物,佩戴防寒安全帽等防護用品。
2.2.5從事涂漆作業時,應保持現場通風良好,工作人員應戴口罩或防毒面具,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2.6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照規范進行配備,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2.2.7火災、地震、臺風、洪水、江海風暴潮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如需對設備進行巡視,巡視人員應與派出部門之間保持通信聯絡。
2.3工作場所安全要求 2.3.1*廠區選址應經過安全條件論證,總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設施應經過竣工驗收。
2.3.2*生產廠房內外必須保持清潔完整,進出通道應隨時保持暢通。地面有油水、泥污等時,必須及時清除,以防滑跌。
2.3.3*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的蓋板,蓋板上的把手不得高于蓋板平面。在一些較大的孔、洞口上還應加裝部分橫梁,使蓋板承受力符合規范要求。主要通道上的蓋板,應經計算后專門制作,必要時還應設置安全警示標示牌。
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必須裝設牢固的硬質圍欄和明顯的“當心坑洞!”、“當心墜落!'’等安全警示標示牌,必要時在夜間應設置安全警示燈,在工作結束后應立即將蓋板恢復。臨時打的孔、洞四周也應設置牢固的硬質圍欄和明顯的“當心坑洞!”、“當心墜落!”等安全警示標示牌,施工結束后必須恢復原狀。
2.3.4*所有升降口、吊裝孔、大小孔洞、樓梯、平臺以及通道等有墜落危險處,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扶手等設施。防護欄桿高度不低于1.05m,踢腳板高度不低于100mm,橫桿間距不大于38Omm,立柱間距不大于lm。安裝在離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臺、通道及作業場所的防護欄桿,高度不得低于1.2m。
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桿拆除時,必須裝設牢固的硬質遮欄,并設置明顯的“當心墜落!”安全警示標示牌,在檢修結束時將欄桿立即恢復。
2.3.5*生產現場需經常檢查和操作的設備不應設在高處;所有高出地面、平臺1.5m,需經常操作的閥門,必須設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臺。
2.3.6*所有樓梯、平臺、步道、欄桿都應保持完整,現場步道的梯蹬應平整,間距應一致,欄桿不準焊在鋪設的鐵板上面。鐵板、格柵板必須鋪設牢固、平整。鐵板表面應有紋路或其他的防滑跌設施。室外樓梯、步道宜采用格柵板。在樓梯的始級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
2.3.7廠房外墻、煙囪、冷卻塔等處應設置固定爬梯,爬梯必須牢固可靠,高出地面2.4m以上部分應設護籠。高度超過100m的爬梯中間應設置休息平臺,并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上爬梯必須逐檔檢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時必須抓牢,禁止兩手同時抓一個梯階,禁止手中攜物上下爬梯。
2.3.8*樓板、平臺應有明顯的允許荷載標志。
2.3.9在樓板和結構上開鑿孔或在規定地點以外安裝起重設備或堆放重物等,必須事先經過技術部門的審核許可,規定放置重物及安裝起重設備的地點應標以明顯的標記(標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3 2.3.10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欄桿、腳手架、設備底座、支吊架等作為起吊支承點懸吊重物和起吊設備。
2.3.11設備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備(如柵欄),防護罩必須堅固并牢靠固定,露出的軸端必須設有護蓋,以防絞卷衣服。
2.3.12廠房內設備、材料、工器具的放置應整齊、有序,標識清楚,按定置要求規范管理。
2.3.13*門口、通道、樓梯和平臺等處不準放置雜物,并保持暢通。現場經常有人通行的通道上不準設有臨時電纜、管道等,地面上臨時放有容易使人絆跌的物件(如鋼絲繩、電纜、管道等)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設置明顯的“當心絆倒!”安全警示標示牌。當過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時,必須設置明顯的“當心碰頭!”安全警示標示牌。
2.3.14*工作場所必須設有符合規定照度的照明。在主控制室、重要表計(如水位計等)、主要樓梯、通道等地點,必須設有事故照明。工作地點應配有應急照明。高度低于2.5m的電纜夾層、隧道照明應采用安全電壓供電。
2.3.15巧生產區域以及其他人員物資集中的地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具,如消火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
以上設備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可用。嚴禁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現場消防器材或設施確因需要而移動、拆除時,應采取臨時防火措施,事先通知主管部門并得到批準。工作完畢后及時恢復。
2.3.16現場消防設施周圍嚴禁堆放雜物和其他設備,消防用砂應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鏟、消防斧把上應涂紅色。
2.3.17*主控制室、化驗室等必要場所應配備急救箱,應根據生產實際存放相應的急救藥品,并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2.3.18不宜用汽油洗刷機件和設備。生產現場各類廢油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及時回收處理,嚴禁隨意傾倒。
2.3.19生產現場的熱管道、電纜等部位不應積煤粉、灰塵。煤粉、灰塵應及時清掃干凈。
2.3.20禁止在工作場所存儲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稀料、油漆等。運行中所需的少量潤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壺、油槍,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的儲藏室內,專門管理。
2.3.21*生產廠房應備有帶蓋的鐵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紗等),用過的擦拭材料應另放在廢棉紗箱內,含有毒有害工業油品的廢棄擦拭材料,應設置專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2.3.22現場應保溫的管道、容器等設備及系統必須保溫齊全,保溫層應按工藝要求施工。當環境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的溫度不宜超過50℃。
2.3.23油系統周圍的熱管道或其他熱體,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災,應在熱體保溫層外面再包上金屬皮。不論在檢修或運行中,如有油滲漏到保溫層內,應立即將保溫層更換。
2.3.24油系統管路不宜用法蘭、接頭連接,如必須采用法蘭連接時,禁止使用塑料墊、橡皮墊(含耐油橡皮墊)、石棉紙墊,禁止使用平口法蘭,法蘭盤應內外燒焊。在熱體附近的閥門、法蘭、接頭等附件外必須裝設金屬罩殼。
油管道的法蘭、閥門以及軸承、調速系統等應保持嚴密,不漏(滲)油。如有漏(滲)油現象,應及時消除,油跡應及時拭凈。
2.3.25生產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開關柜等處的電纜孔洞,必須用防火材料嚴密封閉,并在封堵處的電纜兩端按規定刷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質。
2.3.26控制室、檔案室、配電室、電子間等房間內不準有水、汽、油等管道通過。必須通過時應使用鋼管道,并不應設置接頭、閥門。
2.3.27*生產廠房的取暖用熱源,應有專人管理,使用壓力應符合取暖設備的要求。如用較高壓力的熱源時,必須裝有減壓裝置,并裝安全閥。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2.3.28*冬季室外作業采用臨時取暖設施時,必須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高處作業的場所必須設置緊急疏散通道。
2.3.29廠房、煙囪、冷卻塔、棧橋等處的冰溜子,應及時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廠房建筑物頂部的排汽門、水門、管道應無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嚴重結冰,以防壓垮房頂。
2.3.30*廠房屋面板上不許堆放物件,積灰、積雪、積冰等應及時清除。
2.3.31龍門架、架空線路、桿塔、主廠房、煤場干煤棚等建筑物需要人工清除覆冰或清理積雪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觸電、防滑、防倒塌、防墜落、防冰砸等安全措施,隨時檢查除冰建筑物受力情況,防止發生倒塌事件。
2.3.32廠內道路(包括.上部有效空間)應隨時保持暢通。在廠區主要路段應設置限速等交通標識。消防道路應建成環形,設環形道路有困難時,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消防等應急通道不得隨意占用和封閉。
2.3.33室外設備的通道上、廠區道路上有積雪時,應及時清掃。易滑的作業場所應鋪撒防滑砂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必要的地方設置防滑標志。
2.3.34*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高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可能產生污染的設備、設施、場所,在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前提「,應遠離人員聚集場所。
2.3.35工作場所的噪聲、粉塵、毒物等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時,應采取有效的降噪、防塵、防毒通風等措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其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說明。
2.3.36廠房等主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不得滲水、漏水。廠房的結構應刀項斜、變形、裂紋、風化、下塌的現象。
2.3.37鋼結構廠房使用的螺栓等應無明顯銹蝕。門窗及鎖扣、落水管、化妝板等附著物應完整無缺損、固定牢固。
2.3.38所有室內溝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應有可靠的防水、排水設施。當不能保證自流排水時,應采用機械排水并防止倒灌。
2.3.39嚴禁將電纜溝和電纜隧道作為地面沖洗水等其他排水的排水通道。2.3.40嚴禁將油料、酸、堿等液體廢料倒入溝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
2.3.41*進入煤粉倉、引水洞、汽包等受限空間以及地下廠房等空氣流動性較差的場所作業,必須事先進行通風,并測量氧氣、一氧化碳、可燃氣等氣體的含量,確認不會發生缺氧、中毒方可開始作業。作業時必須在外部設有監護人,隨時與進入內部作業的人員保持聯絡。進出人員應登記。
2.4安全設施基本要求 2.4.1應對生產現場所有的設備、設施、建筑(構筑)物等進行名稱標識,并根據其可能產生的危險、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別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各種安全警示標示牌必須字跡清晰、內容齊全、固定牢固。
2.4.2危險區域周圍必須標識安全警示線。
2.4.3現場各類管道應用識別色來識別管道內的介質種類,管道上應標示介質流動方向和管道名稱。
2.4.4*生產場所蓋板(格柵)、欄桿、樓梯、平臺等需臨時變更(拆除或移動)時,應辦理安全設施異動審批手續,并應設置牢靠的安全補償設施(硬質圍欄)。工作結束后及時恢復,必要時履行驗收手續。
2.5進入生產場所的基本要求 2.5.1進入生產現場前,應了解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并熟悉有關防范措施。
2.5.2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
2.5.3禁止在生產現場吸煙。禁止酒后進入生產現場。
2.5.4*任何人在生產現場使用移動式通信設備時必須確保自身安全。
2.5.5*作業前,應辨識并消除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當作業環境的安全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對現場環境重新進行危險辨識,采取必要措施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繼續工作。
2.5.6在設備轉動時或在設備斷電隔離之前,禁止拆除聯軸器和齒輪的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備(如柵欄)。
2.5.7*在設備完全停止以前,不準進行檢修工作。設備檢修前應做好防止突然轉動的安全措施。
2.5.7.1切斷電源(電動機的開關、刀閘或熔斷器應拉開或取下,開關控制電源的熔絲也應取下;DCS系統操作畫面應設置“禁止操作!”)。
2.5.7.2切斷風源、水源、汽(氣)源、油源等;關閉有關閘板、閥門等,必要時,應加裝堵板,并上鎖。
2.5.73上述閘板、閥門上均應設置“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標示牌。必要時還應采取強制制動措施,防止設備突然轉動。
2.5.7.4檢修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必須對上述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到位無誤后,方可開始工作。
5 2.5.8禁止在運行中清掃、擦拭和潤滑設備的旋轉和移動的部分。嚴禁將手或其他物體伸入設備保護罩及柵欄內。清掃、擦拭運轉中設備的固定部分時,嚴禁戴手套或把抹布纏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轉動部分對工作人員沒有危險時,方可用長嘴油壺或油槍往油盅和軸承里加油。
2.5.9禁止在欄桿上、管道上、聯軸器上、防護罩上或運行中設備的軸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時,必須做好安全措施。
2.5.10*應盡可能避免靠近或長時間地停留在可能受到燒傷、燙傷、有毒有害氣體、酸堿泄漏、輻射傷害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蘭盤、閥門附近;煤粉系統和鍋爐煙道的人孔及檢查孔和防爆門、安全閥附近;除氧器、熱交換器、汽包的水位計以及撈渣機等處。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在這些處所長時間停留時,應做好安全措施。
2.5.11*設備、系統異常運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應按運行規程規定停止設備、系統的運行。在設備、系統停止運行前,必須采取保證人身安全的可靠措施,禁止冒險作業。無關人員不準接近該設備或在該設備附近逗留。
2.5.12雷雨天氣禁止在室外高壓設備附近及可能遭遇雷擊的地方停留。
2.5.13嚴禁在循環水進水口附近區域、噴水池或冷卻塔的水池內游泳。
2.6一般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2.6.1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應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2.6.2設置在電氣設備上的標示牌,除原來設置人員或負責的運行值班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準移動。
2.6.3不準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設備的帶電部分,特殊許可的工作,必須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應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氣部分)))(2013年版)的有關規定。
2.6.4嚴禁用濕手去摸觸電源開關以及其他電氣設備。
2.6.5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纜、電線絕緣必須保持完好,有缺陷時禁止使用。
2.6.6*生產現場如有裸露的電線,應認為是帶電的,不準觸碰。對可能觸到的裸露電線,應在檢修工作開始前由電氣人員拉開電源和上鎖,并將該線掛上接地線接地。生產現場嚴禁有裸露的電線頭。
2.6.7*廠房內應合理布置檢修電源箱,宜采用插座式接線方式。電源箱及其附件必須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損。分級配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并應定期檢驗合格,電源箱箱體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標志清晰。
2.6.8發現有人觸電,應首先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并進行急救。如在高處工作,搶救時必須采取防止高處墜落的措施。
2.6.9*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滅火,同時立即報告。嚴禁使用能導電的滅火劑進行滅火。旋轉電機發生火災時,禁止使用干粉滅火器和干砂直接滅火。對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以及發電機、電動機等,應使用干式滅火器、CO2滅火器、六氟丙烷滅火器等滅火;對油斷路器、變壓器(已隔絕電源)可使用干式滅火器、六氟丙烷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時再用泡沫式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可用干砂滅火;地面上的絕緣油著火,應用干砂滅火。
撲救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火災(如電纜著火等)時,撲救人員應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2.6.10任何電氣設備在未驗明無電之前,應視為帶電設備。
2.7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2.7.1接、拆臨時電源的工作應由具有電工資質的人員進行。
2.7.2臨時電源線應正確接線,壓接牢固。嚴禁將電源線直接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2.7.3連接電動機械與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設開關或插座,并應有保護裝置。移動式電動機械應使用橡膠軟電纜。嚴禁一個開關接兩臺及以上電動設備。
2.7.4現場的臨時照明線路應經常檢查、維護。照明燈具的懸掛高度應離工作面2.5m以上,低于2.5m時應設保護罩。
2.7.5電源線不得接近熱源或直接綁掛在金屬構件上,嚴禁直接架設在腳手架上。
2.7.6臨時電源線必須使用橡膠護套電纜,嚴禁使用花線或塑料線。
2.7.7臨時電源線一般應架空布置,室內架空高度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時大于6m。若需放在地面上,應做好防止碾壓的措施;對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2.7.8現場檢修箱、臨時電源箱必須上鎖,并能在箱外實現緊急斷電。臨時電源用電負荷應合理分配,禁止超負荷使用。
6 2.7.9嚴禁用銅絲、鐵絲等代替熔體,熔體容量應與熔斷器、被保護線路(設備)的規格容量相匹配。
2.7.10在坑井、溝道、沉箱內及獨立高層構筑物上的警示燈應使用獨立的電源。
3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1在熱力和機械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1.1工作票制度。
3.1.2動火工作票制度。
3.1.3設備停送電制度。
3.1.4操作票制度。
3.1.5動土作業票制度。
3.2工作票制度 3.2.1*在熱力、機械和熱控設備、系統上進行安裝、檢修、維護、試驗等工作,需要對設備、系統采取安全措施或需要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安全措施的工作時,必須使用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基本內容參見附錄2。
3.2.2填用熱力機械工作票的工作。
3.2.2.1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或氣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放水、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本規程所稱熱力系統包括汽、水、氫、油、煤粉、燃氣、煙、風、壓縮空氣以及輸煤、脫硫、脫硝、除塵、除渣、除灰等發電生產設備系統。12.2.2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的安全措施等工作。
3.2.2.3負壓系統、油系統、溫度超過50℃或帶壓設備上測量儀表的檢修和校驗工作。
3.2.2.4其他工作:對電力生產區域、人員、設備安全可能造成直接影響的工作,如土建、裝修、防腐、保溫、搭設及拆除腳手架等。3.2.3填用熱控工作票的工作。
3.2.3.1在熱控電源、通信、測量、監視、調節、保護等涉及DCS、連鎖系統及設備上的工作;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的,使用熱控工作票(格式參見附錄3)。
3.2.3.2在工程師站、上位機或編程器進行組態、參數修改及代碼傳送(數據下載)等工作。
3.2.3.3需要停運或局部停運計算機控制系統、獨立監測和控制系統及其所屬設備(含操作顯示裝置、計算控制裝置、接口、電纜、電源、就地執行裝置、測量裝置和傳感裝置等設備)的檢修或局部檢修工作。
3.2.3.4在線熱工試驗工作。
3.2.4各單位應每年對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進行安全規程、運行和檢修規程的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的,經廠(公司)領導批準,予以公布。
3.2.5合同期一年及以上的承擔發包單位檢修、維護、施工、安裝任務的承包單位的有關人員,符合本規程資格要求的,可以擔任發包單位相關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但發包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相應資格,并予以公布。
3.2.6臨時承擔發包單位大小修、臨故修任務的發電單位、電力檢修單位的有關人員,符合本規程資格要求的,可以擔任發包單位相關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人員名單由承包單位提供,發包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者取得相應資格,并予以公布。
3.2.7*工作票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運行、檢修主管部門應是確保工作票正確實施的最終責任部門。安全監督部門是工作票的.監督考核部門,對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
3.2.8*各單位領導應定期組織綜合分析執行工作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3.2.9*己執行的工作票應由各單位指定部門按編號順序收存,保存期不少于六個月。
3.2.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3.2.10.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一、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指導。二、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項是否正確完備,會同工作許可人檢查所有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達到全過程安全檢修工作條件,符合現場實際。
三、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任務及工作的危險點、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并對其完備性負責。督促所有工作班成員在工作票相應欄內確認簽名;結合實際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7 四、隨時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和安全措施。五、確認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工作班成員變更是否合適。3.2.10.2工作票簽發人。
一、確認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二、確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三、確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能否勝任所承擔的工作。
四、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3.2.10.3工作許可人。
一、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
二、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三、檢查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安全措施確已正確地執行。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危險。
四、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共同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正確執行,對工作負責人具體指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等。
3.2.10.4值班負責人(運行班長、單元長)。
一、接受工作票,并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二、審查工作票所列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是否具備資格。
三、審查工作任務內容是否填寫詳細、清楚,設備名稱和設備編號是否正確,工作地點是否明確。
四、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項是否正確完備。
3.2.10.5值長。
一、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二、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項是否正確完備。
三、根據批準權限,批準工作結束時間和工作延期時間。
3.2.10.6工作班成員。
一、工作開工前,熟悉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參加工作的危險點分析,學習后在工作票相應欄內確認簽名。
二、認真執行本規程有關要求和現場安全措施。
三、遵守安全規程和規章制度,規范作業行為,確保自身、他人和設備安全。
四、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保護用品。
3.2.11工作票的使用。
3.2.11.1*工作票應使用統一格式,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但不得刪減。
3.2.11.2工作票應統一編號,按順序使用,編號原則由單位自行確定。紙質工作票應在印刷時排印編號,每份工作票的編號應是唯一的。微機工作票管理系統必須具備自動過號功能。
3.2.11.3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
3.2.11.4*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擔任一項工作任務的工作負責人,擔任工作負責人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工作任務的工作組成員。
3.2.11.5一臺機組的一組熱力設備或一個管路系統的修工作,若能全部 (P15—P21略) 3.3動火工作票制度 3.3.1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動火作業,應填用動火工作票,辦理動火工作票應在履行檢修工作票(主票)手續之后或同時進行。其方式有下列兩種。
3.3.1.1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參見附錄4)。
3.3.1.2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參見附錄5)。
本規程所指動火作業,系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灼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3.2各單位應根據動火等級劃分一級動火區和二級動火區。
3.3.2.1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嚴重的防火重點部位。至少應包括如下幾處。
一、油區及油庫圍墻內;油碼頭引橋岸端以內;輸油、燃油系統及與油系統相連接的管道,以及廢油儲放區;汽輪機油系統。
8 二、氫氣系統及制氫站圍墻內。
三、燃氣調壓站、門站、前置模塊、處理及輸氣管道系統、液化氣站。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及汽油站內;船舶燃油倉、輪機油倉;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此連接的系統和輔助設備。
五、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有可能引燃電纜的動火作業區域。
六、鍋爐制粉系統,包括鍋爐的粉倉內、粉倉上方明火作業有可能造成粉塵爆炸的區域、絞龍、細粉分離器等區域。
七、脫硫系統吸收塔等。
八、氨區及液氨設備系統。
3.3.2.2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及禁止明火區。至少應包括如下幾處。
一、油管道及其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二、燃氣、氫系統管道及氫冷發電機上、下需要辦理一級動火票以外、周圍30m以內的區域。
三、有可能造成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包括電纜)附近的動火區域。
四、控制室、調度室、檔案室、計算機室、通信機房及各種電子間。
五、船舶輪機艙。
3.3.3在一級動火區動火作業,應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在二級動火區作業,應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3.3.4各單位應制定需要執行一級和二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項目清單,并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3.5動火工作票是檢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屬票,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主票)或設備停、復役手續,不得單獨使用。
3.3.6動火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3.3.6.1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或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指派的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
3.3.6.2動火工作票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并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
3.3.6.3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統辦理動火工作票時,應正確填寫,不能任意修改,動火工作票應具有自動過號功能,并符合相關安全工作規定。
3.3.6.4一級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動火工作負責人、運行許可人、動火執行人各執一份。所有動火工作票隨檢修工作票一同保存。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本單位負有動火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安全監督部門或消防管理部門)。
3.3.6.5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本單位安監部門負責人、消防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本單位安監人員、消防管理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3.6.6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3.3.6.7外協單位在生產現場動火時,應由本單位具備資格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查手續,并派本單位安監、消防及設備管轄人員現場監督;外協單位動火工作負責人及動火執行人應符合相應條件并經過考試、審核合格。
3.3.7*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級動火工作票提前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24h,特殊情況需超過時限,必須由動火負責部門提出方案,報送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及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
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72h。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3.3.5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3.3.8.1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審批人、運行許可人、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考試,考試合格后,經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公布。未經考試合格并書面公布的上述人員不得辦理相應等級的動火工作票。
9 3.3.8.2從事焊接、氣割作業的動火執行人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其他動火執行人應具備必要的作業技能。
3.3.9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3.9.1各級審批人員及簽發人的責任。
一、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二、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三、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四、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3.9.2運行許可人的責任。
一、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二、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3.9.3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一、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二、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三、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四、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五、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六、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P25—P26略) 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3.3.12動火工作完畢后,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行許可人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確認無問題后,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經四方簽名后,蓋上“已終結”印章,動火工作方告終結。
3.3.13動火工作票保存期不少于六個月。
3.4設備停送電制度 3.4.1設備需停(送)電時,若工作許可人所在班組不具備相應的停(送)電工作資格,應使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申請單參見附錄6和附錄7。
3.4.2停(送)電申請單由工作許可人填寫,經申請停(送)電的值班負責人審核,送交負責停(送)電工作的值班負責人。
3.4.3負責停(送)電工作的負責人接受申請單,審核無誤、簽名后,方可交操作執行人執行停(送)電工作。
3.4.4停(送)電措施執行完畢后,操作執行人在申請單相應欄內簽字并填寫執行時間,向值班負責人匯報,該值班負責人應通知申請停(送)電的值班負責人,并填寫通知時間。
3.4.5停(送)電工作應有書面依據,并應做好記錄,嚴禁口頭聯系或約時停送電。
3.4,6停(送)電申請單應保存在執行停(送)電措施的班組,保存期不少于六個月。
3.5操作票制度 3.5.1設備操作分為監護操作、單人操作兩種。
3.5.2監護操作:由兩人進行同一項操作,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的一人監護。特別重要和復雜的熱力系統切換、隔離操作,一般應由正值班員為操作人,值班負責人為監護人。其他操作任務一般由副值班員為操作人,正值班員為監護人。
3.5.3單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實行單人操作的設備、項目及運行值班人員需經設備運行管理部門批準。
3.5.4操作票格式參見附錄8。
3.5.4.1監護操作應填用操作票。單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有關規范執行,或使用經批準的標準操作票。
3.5.4.2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寫,監護人審核,值班負責人或其他經單位審批的人員審查批準后執行。
3.5.4.3*在實施具體操作任務前,應對工作任務全過程進行危險點分析,辨識工作任務全過程可能存在的全部危險點,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填入操作票。
10 3.5.4.4操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操作指令發布人應對發布命令的正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監護人和操作人應對執行操作指令的正確性負責,監護人負主要責任。
三、無監護人的操作項目,操作人對操作的正確性負責。
3.5.4.5操作票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楚,設備名稱和編號必須與現場實際相符。操作票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格式一致。
3.5.4.6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操作任務應填全設備的名稱和編號。
“一個操作任務”系指根據同一操作指令,且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進行的一系列相互關聯,并依次進行的操作的全部過程。3.5.4.7每組操作人每次操作只能執行一份操作票。
3.5.4.8下列熱機操作必須填用操作票。
一、鍋爐、汽輪機的啟動與停止。
二、主要輔助設備,如制粉系統、給水泵組、循環水泵等的啟動與停止。
三、汽輪機冷油器、高(低)壓加熱器、發電機內冷水及空冷器的投入、停止或切換,凝汽器半側的投入和停用。
四、氫冷發電機的氣體置換。
五、重要轉動機械的定期輪換操作,如真空泵(射水泵)、發電機內冷水泵、給水泵輔助油泵等。
六、為辦理檢修工作票執行的運行隔離措施,具有兩個及以上操作項目且必須按順序操作才能保證安全的。
3.5.4.9*下列熱機操作可以不填用操作票。
(P29略) 護復誦制度,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在對應的欄目內打“V",對較大項目(如點火、沖轉、啟動設備等)要記錄操作時間。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并向發令人匯報操作結束。
3.5.6.5監護操作時,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操作行為。
3.5.6.6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發令人報告,待發令人明確答復后,方可繼續操作。監護人和操作人不得自行修改操作票。
3.5.6.7操作過程中如因設備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中斷操作時,應待缺陷處理好后繼續操作,如缺陷暫時無法處理且對下面的操作安全無影響時,經發令人同意后方可繼續操作,未操作的項目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原因。因故中斷操作,在恢復操作前,操作人員應重新進行核對,確認被操作設備、操作步驟正確無誤。
3.5.7在發生人身傷害時,為了搶救受傷害人員,可以不使用操作票。
3.5.8*操作票應統一編號,按順序使用,紙質操作票應在印刷時排印編號,每份操作票的編號應是唯一的。計算機生成的操作票應在正式出票前連續編號。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未執行的應注明“未執行”字樣,操作完畢的操作票應蓋“已執行”章。
3.5.9*操作票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運行主管部門應是確保操作票制度正確實施的最終責任部門。安全監督部門是操作票制度執行的監督考核部門,對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
3.5.10*已執行的操作票應由各單位指定部門按編號順序收存,保存期不少于六個月。
3.5.11各單位應依據本規程制定操作票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不得低于上述原則性要求。
3.6動土作業票制度 3.6.1在廠區內進行下列工作,除按照規定填用工作票外,應同時填用動土作業票(參見附錄9)。動土作業票作為附屬票。
3.6.1.1挖土、打樁等入土深度0.5m以上。
3.6.1.2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3.6.1.3*在有地下設施(如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等)的地方進行土方工程。
3.6.2動土作業票的管理。
3.6.2.1施工單位動土前,填寫動土作業票中有關內容,交生產技術、消防管理、安全監督、設施主管等部門,對動土作業范圍內的水、電、汽、氣等地下設施系統進行審查、會簽,由生產技術部門進行審批。
3.6.2.2動上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安全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簽發動土作業票。
3.6.2.3動土作業票由安全監督部門備案管理。
3.6.2.4其他要求參照工作票有關內容。
16.3動土作業施工應遵守下列一般安全要求。
3.6.3.1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3.6.3.2*動土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欄、蓋板和“禁止入內!”、“當心坑洞!”、“當心墜落!”等安全警示標示牌,夜間應設置紅色警示燈;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3.6.3.3動土作業應按動土作業票的內容進行,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16.3.4動土作業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
16.3.5動土施工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挖輕掘,禁止使用機械設備。
16.3.6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一般規定。一、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二、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o.sm,高度不得超過1.5m。
四、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五、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六、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七、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八、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十、在危險場所動土作業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場所發生突發性事件時,現場運行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3.6.4已執行的動土作業票保存期不少于六個月。
4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1在熱力和機械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1.1停電。
4.1.2隔離。
4.1.3泄壓。
4.1.4通風。
4.1.5吹掃與沖洗。
4.1.6檢測。
4.1.7加鎖、設置安全警示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4.2停電 4.2.1在設備停止運行后方可執行停電措施。
4.2.2解除檢修設備相關連鎖與保護,斷開動力電源和控制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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