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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罐籠防墜器試驗細則 立井罐籠防墜器試驗細則及維護管理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過程中每半年進行一次不脫鉤檢查性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㈠、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㈡、檢查程序 ㈢、靜負荷試驗 立井罐籠防墜器試驗細則及維護管理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過程中每半年進行一次不脫鉤檢查性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 ㈠、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1、試驗工作應在地面井口出車臺處進行,井口必須架設緊固可靠的鋼梁,并在其上鋪以枕木及裝滿木屑的編織袋。鋼梁應有足夠的強度,必須能夠承受重載罐籠由1.5m高度落下時產生的沖擊力。 2、檢查緩沖器及其底座的安裝固定情況。 3、緩沖鋼絲繩進入緩沖器之前,不得有卡繩現象,不應受到阻礙。 4、檢查抓捕器在罐籠上安裝的正確性,導向套和抓捕器是否同心。 5、抓捕器的所有零件是否齊全完整,在各轉動滑動的地方是否落有雜物影響動作。 6、當罐籠停在下部水平時,檢查拉緊裝置與罐籠導向套 是否同心及制動繩的固定情況及拉緊程度。 7、緩沖器的調整,緩沖器滑塊位置的調整應以螺旋標定為準,按照裝有煤車罐籠的減速速度為Ig(負加速度)來調整緩沖器,設煤罐的減速速度為jm(負加速度),重量為Qm,則緩沖器的阻力為:F=( +1)Qm=( +1)Qm=2Qm 。即緩沖器的總阻力應為兩倍煤罐的重量,每臺罐籠裝有兩臺緩沖器,每臺緩沖器的阻力應與裝有煤罐籠的重量相等。 根據上述原理,現介紹一種現場調整標定方法:把載有相當于煤罐重量的罐籠用主提升繩提升一定高度,另設置一輔助鋼絲繩使罐籠與任一側緩沖鋼絲繩下部連接器上端連接。然后緩慢放松主提升繩,使重量緩慢轉移至緩沖繩上,同時,將緩沖器上下螺桿同步緩慢旋緊亦可(先將上下螺桿旋緊,然后同步緩松),直至恰好能使罐籠不再下滑為止。此時,測量滑塊位置尺寸,并將另一臺緩沖器中滑塊位置也調到該尺寸。 由于緩沖器阻力值影響因素較多(如緩沖鋼絲繩剛度、纏繞松緊度、潤滑等)調整后應通過試驗去驗證,能滿足有關要求即認為調整適當。不能滿足時可在此基礎上作一定范圍內的進一步調整。 8、準備脫鉤裝置。 ㈡、檢查程序 把空罐籠停在井口罐座或是專設的水平鋼梁上,放松提升鋼繩,使傳動彈簧自動伸開,滑楔、背板與制動繩接觸。這時 要測量捕繩器下拉桿的行程,該行程不得超過最大行程的四分之三;滑楔、背板要壓緊制動繩,其間不得有間隙。提起罐籠,使捕繩器各零件呈正常提升工作狀態,檢查支撐彈簧用擋板和園盤之間的間隙,該間隙應等于10mm。這種試驗每罐籠不得少于三次。 ㈢、靜負荷試驗 1、FS型 把罐籠停在井口封閉物上,放松提升鋼繩,抽出護繩環下部銷軸,將罐籠往上提600~700mm,使已被接通的捕繩器沿制動繩滑動。在制動繩和緩沖器上標出記號,然后放松提升鋼繩,這時捕繩器沿制動繩下滑一段距離后停住,測量捕繩器沿制動繩下滑的距離,該距離不得超過40mm,緩沖繩不得有抽出現象。這種試驗要進行兩次,一次為空罐(相當于僅載一人時的終端負荷),一次為相當于載矸礦車荷重的重罐。每次罐籠提升高度應各不相同。 2、BF型 將重載罐籠停在井口罐座或封閉物上,放松提升鋼絲繩,抽出叉桿和連板之間的銷子,這時抓捕器的楔子在彈簧作用下壓在制動繩上。將罐籠上提400~1000mm,已被接通的抓捕器在制動繩上滑動,停罐后,在制動繩和緩沖繩上作出標記,再放松提升繩,這時抓捕器沿制動繩下滑一段距離后停住。罐籠沿制動繩下滑的距離不得超過40mm,緩沖繩不得有抽出現象每臺罐籠要用載矸礦車荷重的重罐進行兩次靜負荷試驗,每次抓捕不應在同一地點。 ㈣、脫鉤試驗 1、FS型: ①把罐籠停在井口封閉物上,放松提升鋼繩,取下護繩環的上下銷軸,在護繩環與懸掛裝置之間連上脫鉤裝置,鉤子尾慢速絞車相連接。 ②將罐籠往上調1500mm左右。在制動繩、緩沖繩和井架上標出記號。開動小絞車,使罐籠脫離提升鋼繩,罐籠下降一段距離后停住。 ③測量捕繩器相對制動繩下滑的距離,緩沖繩的抽出長度和罐籠相對井架的下降距離。重新把鉤與罐籠掛好,并靠提升絞車的較微振動,使捕繩器放松制動繩。如果此法不成功,可把罐籠連同制動繩一起往上提一點,卸下捕繩器上的導向架,用錘和軟鋼制的沖子把滑楔打松。捕繩器放松制動繩后,須重新坐在罐籠的原來位置上,以便下次試驗。 ④捕繩器相對制動繩下滑的距離不得超100mm。緩沖繩從緩沖器內抽出的長度應為上述距離的1~1.3倍(亦可對照BF型的有關要求)。罐籠相對井架下降的距離不得大于400mm。 ⑤這種試驗每次罐籠應進行兩次,一次為空罐,一次為相當于載矸礦車荷重的重罐。 2、BF型 ①每只罐籠應進行兩次脫鉤試驗:一次為空罐試驗,一次為相當于滿載矸石礦車的重罐籠試驗。 ②把罐籠停在井口封閉物上,在提升鋼絲繩護繩環與主拉桿之間裝上脫鉤器。 ③將罐籠提起1500mm左右,在制動繩、緩沖繩和井架上標出記號,拉動脫鉤器,罐籠便脫鉤下降,防墜器發生制動作用。 ④試驗時,罐籠對制動繩的相對下降距離均不得超過100mm。重罐試驗時,緩沖繩應抽出一段長度。罐籠對井架的下降距離不得大于200mm。空罐脫鉤試驗時,緩沖繩不抽出或抽出長度應為罐籠對制動繩間相對下降距離的0.5倍以下。罐籠對井架距離不大于120mm。 ⑤重新把罐籠與提升繩連接好,慢慢地開動絞車提起罐籠,使抓捕器從制動繩上脫開,把罐籠放在井口封閉物上,以便下次試驗。 ㈤、試驗后的恢復工作及試驗報告 1、全部試驗工作結束后,必須對罐籠及防墜器的各個部分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與試驗前相同。 2、在緩沖繩上做好標記,以便在以后使用中檢查是否有抽出現象。調整好位置的緩沖器的螺桿,應打好鉛封,最后將緩沖器外罩蓋好。 3、重新拉緊制動繩。 4、試驗結束后,編寫試驗報告,報告中至少要說明以下幾點:試驗的地點、時間及進程與參加人員,試驗前對防墜器各部分的檢查結果;試驗中所發現的問題與處理情況的記錄與說明;對所記錄的內容作出文字說明和分析,最后寫出結論意見。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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